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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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083号案件名称
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朱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朱斌,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54号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6411967X6。法定代表人:丁西贵,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旬阳市鑫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三居二十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66323006H。法定代表人:丁西贵,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西贵,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朱斌与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市鑫发工贸有限公司、丁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9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该生效法律文书在先立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928执1083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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