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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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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083号
  • 案件名称

    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丁西贵;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县鑫发工贸有限公司;朱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朱斌,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54号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6411967X6。法定代表人:丁西贵,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旬阳市鑫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三居二十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66323006H。法定代表人:丁西贵,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西贵,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朱斌与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旬阳市鑫发工贸有限公司、丁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9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该生效法律文书在先立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928执1083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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