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亨物流有限公司、郭家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湘07民特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民特31号案件名称
湖南泰亨物流有限公司、郭家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泰亨物流有限公司;郭家森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民特31号申请人:湖南泰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1100号铂翠湾商业综合体406。法定代表人:甘伟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文,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卉,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家森,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太平开发区。申请人湖南泰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亨物流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家森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泰亨物流公司称,请求撤销(2021)常劳人仲字123号裁决,本案申请费由郭家森负担。事实和理由:123号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郭家森与该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家森入职从事货运司机工作,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在未改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要求与郭家森续签劳动合同,但是郭家森无正当理由拒不续签,故该公司不应向郭家森支付经济补偿金。郭家森称,泰亨物流公司所称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是因为郭家森并未收到过原劳动合同,要求续签的劳动合同是不定时工作制,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3日,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常劳人仲字123号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湖南泰亨物流有限公司向郭家森支付经济补偿金玖仟壹佰贰拾捌元肆角玖分(¥9128.49)。2020年4月,泰亨物流公司(甲方)与郭家森(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工作时间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2021年4月初,泰亨物流公司开会通知郭家森续签劳动合同,郭家森不同意续签,续签的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约定为:甲方根据行业特点安排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乙方已经明确该岗位的特殊性质属于特殊工时制,乙方同意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性质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泰亨物流公司要求劳动者郭家森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续签的劳动合同将原合同中每日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约定删除,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故郭家森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泰亨物流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泰亨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泰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洪妮审 判 员 涂江波审 判 员 周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廖泽轩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连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645号 下一篇 李耀武、刑事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02执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