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连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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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645号案件名称
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连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连华;李卫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645号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村**。法定代表人:宋润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丹,女,汉族,1989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连华,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李卫明,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连华、李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连华、李卫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4元,减半收取241.27元,由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颜立存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范颖姿书 记 员 王 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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