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北镇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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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563号案件名称
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北镇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北镇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563号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虎石台开发区建设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84567696R。法定代表人:龚翼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通,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北镇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北镇市闾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782MB03909427。负责人:程玉升,系该中心经营者。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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