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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明德、郑常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8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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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8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廖明德、郑常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廖明德;郑常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明德,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常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廖明德与被执行人郑常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湘0304民初296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常庆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明德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7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郑常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廖明德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4月26日、7月16日、9月28日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常庆名下有一台车辆(车牌号为湘CXXXXX),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在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郑常庆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0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止),因无法控制到该车辆,处置存在障碍。2021年4月27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常庆名下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常庆名下有二套房屋,本院于2020年9月1日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郑常庆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已知抵押。2021年4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常庆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面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廖明德,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郑常庆限制了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廖明德,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常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被执行人郑常庆未受偿金额为487150元(借款本息47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84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754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487150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常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明德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廖明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廖明德发现被执行人郑常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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