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春晖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旬阳县赵湾中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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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730号案件名称
四川春晖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旬阳县赵湾中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四川春晖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旬阳县赵湾中学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1730号 原告:旬阳县赵湾中学,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66。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学校校长。被告:四川春晖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784706692Q。法定代表人:刘追,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旬阳县赵湾中学与被告四川春晖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旬阳县赵湾中学以与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旬阳县赵湾中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旬阳县赵湾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旬阳县赵湾中学负担。 审判长 黄 恒审判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高 涛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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