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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02民初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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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02民初2125号
  •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朔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闫某;杜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02民初2125号原告:闫某,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盛世家园1号楼402室,身份证号码140602196608168519。        被告:杜某,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朔城区神头工行家属楼东单元二层西门,身份证号码140602196006151517。        原告闫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闫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田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福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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