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02民初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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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02民初2125号案件名称
闫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朔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闫某;杜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02民初2125号原告:闫某,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盛世家园1号楼402室,身份证号码140602196608168519。 被告:杜某,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朔城区神头工行家属楼东单元二层西门,身份证号码140602196006151517。 原告闫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闫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田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福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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