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黑旦、曹新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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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860号案件名称
翟黑旦、曹新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翟黑旦;曹新全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翟黑旦,男,住洋县。被执行人曹新全,男,住洋县。申请执行人翟黑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曹新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新全银行存款3027.71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执行款2977.71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翟黑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执8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佩宸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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