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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黑旦、曹新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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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860号
  • 案件名称

    翟黑旦、曹新全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翟黑旦;曹新全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翟黑旦,男,住洋县。被执行人曹新全,男,住洋县。申请执行人翟黑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曹新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新全银行存款3027.71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执行款2977.71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翟黑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执8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佩宸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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