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峰、纪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5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540号案件名称
赵连峰、纪大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连峰;纪大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540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峰,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纪大伟,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赵连峰与被执行人纪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纪大伟依照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赵连峰51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9月24日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赵连峰与被执行人纪大伟尚有51050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540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峰,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纪大伟,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赵连峰与被执行人纪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纪大伟依照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赵连峰51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9月24日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赵连峰与被执行人纪大伟尚有51050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姬、马文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059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初13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