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姬、马文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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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4059号案件名称
张姬、马文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姬;马文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059号原告:张姬,公民身份号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玛多县玛查理镇居民,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马文德,公民身份号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5年3月2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桦林乡关巴村村民,现已死亡。 原告张姬与被告马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姬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姬以“因被告死亡,不再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张姬负担。 审判员麻志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增良书记员陈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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