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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6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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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6277号
  • 案件名称

    任某某、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任某某;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277号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会员卡费1600元。二、请求判决本案诉讼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紫腾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277号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河北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会员卡费1600元。二、请求判决本案诉讼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紫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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