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xx农机有限公司与马某、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880号案件名称
白城市xx农机有限公司与马某、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白城市xx农机有限公司;马某;秦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80号原告:白城市xx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秦某,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白城市xx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白城市xx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城市xx农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城市xx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城市xx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其木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力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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