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汪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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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722民初118号案件名称
张某、汪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杂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某;汪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118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住青海省囊谦县,联系电话134XXXXXXXX。 被告汪某,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现住不详,联系电话188XXXXXXXX。 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汪某无法联系、且需要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51元,减半收取计538.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文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才仁求占书记员 索南多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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