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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汪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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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722民初118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汪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杂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汪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722民初118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住青海省囊谦县,联系电话134XXXXXXXX。        被告汪某,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现住不详,联系电话188XXXXXXXX。        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汪某无法联系、且需要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51元,减半收取计538.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文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才仁求占书记员    索南多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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