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吴某等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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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终1008号案件名称
张某、吴某等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某;吴某;魏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住陕西省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某,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住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以及撤回一审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7.65元,减半收取378.82元,由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玉珍审判员 拉珍审判员 次仁桑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次德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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