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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马海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1976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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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1976号之八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马海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马海红;陈明;陈刚;陈明海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197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75620726。负责人:程金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海红,女,1979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明,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陈明海,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刚在中国工商银行13×××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0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季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陈汇泉联系电话:055025××××4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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