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马海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1976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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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1976号之八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马海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马海红;陈明;陈刚;陈明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197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75620726。负责人:程金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海红,女,1979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明,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陈明海,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刚在中国工商银行13×××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0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季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陈汇泉联系电话:055025××××4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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