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钧璞、王清坤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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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463号案件名称
林钧璞、王清坤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林钧璞;王清坤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463号原告:林钧璞,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王清坤,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林钧璞与被告王清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林钧璞因与被告王清坤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钧璞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钧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林钧璞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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