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六初友、陈锦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4执86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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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4执86号之十四案件名称
吴六初友、陈锦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九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六初友;陈锦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4执86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吴六初友,男,1972年1月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九龙县。被执行人:陈锦雨,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锦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锦雨在6981××××401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锦雨在雅安市商业银行6981××××40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13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小云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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