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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中厚、陈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民终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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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民终2863号
  • 案件名称

    彭中厚、陈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彭中厚;陈松;杨绍孔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民终2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中厚,男,1984年10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901520。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述屿,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01111903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松,女,199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系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1837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绍孔,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系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18376。上诉人彭中厚因与被上诉人陈松、杨绍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中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少旭审 判 员 王秋红审 判 员 杨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浦红梅书 记 员 李炳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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