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银行、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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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653号案件名称
桑银行、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桑银行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653号 被执行人桑银行,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定边县出租房,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桑银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刑初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桑银行赔偿受害人赵慧敏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452.07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车辆、房产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桑银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内容为没收三轮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XX)、白色摩托车一辆(无牌照),上缴国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刑初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无此判决内容,而判决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桑银行赔偿受害人赵慧敏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452.07元。5.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没收的三轮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XX),无处置价值;白色摩托车一辆(无牌照)无法处置。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志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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