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玉华、焦玉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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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910号案件名称
焦玉华、焦玉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焦玉华;焦玉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910号申请执行人:焦玉华,男,1951年3月5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焦玉泉,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玉华与被执行人焦玉泉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焦玉泉邮寄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于9月1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焦玉华同意和解协议内容,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25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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