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萍、陈晓禹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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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5051号案件名称
林淑萍、陈晓禹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林淑萍;陈晓禹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051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萍,女,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执行委托代理人:宋洋,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委托代理人:唐嘉唯,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晓禹,男,1987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林淑萍与被执行人陈晓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 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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