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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军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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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876号
  • 案件名称

    赵德军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德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876号起诉人:赵德军。起诉人赵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从1998年7月至2007年11月待岗期间的工资(生活费),合计83387.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德军于1993年12月应征入伍,1996年12月退伍。1998年7月被原耀县民政局退伍安置办安置到原耀县交通局工作,原告报到后一直未给安排工作,无奈在家待岗。2007年11月23日,耀县交通局介绍原告到下属集体企业原耀县第二运输公司上班,但由于耀县第二运输公司于1996年底歇业至今,致使原告无班可上。此后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另行安排工作,也不给原告发放未上岗期间的生活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均有明确规定。2001年起至今,原告连年到被告单位要求发放生活费和安排工作,连年向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信访局、武装部等相关部门信访,请求被告依照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2010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后,原告也未停止信访要求。2020年8月20日铜川市耀州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认为铜川市耀州区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予以撤销,遂作出复查意见,责令铜川市耀州区交通运输局重新处理,但一直未果。2021年8月31日,原告向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21年9月3日,该仲裁委以原告提出的劳动仲裁诉求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转军人安置是国家的政策性安排,是行政性质的行为。因安置引起的争议,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德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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