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吴凤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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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745号之二案件名称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吴凤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吴凤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745号之二原告: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961号种子管理站综合楼一楼2-9商业门市。 负责人:李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征,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凤春,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被告吴凤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何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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