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宋路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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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439号案件名称
张晨、宋路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晨;宋路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1439号申请人张晨,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宋路刚,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申请人张晨与被执行人宋路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28日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并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在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保险、理财、公积金等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系轮后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标的1316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柳 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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