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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三保、孙权伟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3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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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3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三保、孙权伟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郑三保;孙权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三保,男,汉族,1954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孙权伟,男,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郑三保与孙权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0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08007.25元,扣除执行费2578元剩余款项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豫A×××××的车辆已于本案立案之前过户,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三、2021年6月18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内限制高消费。五、2021年9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权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三保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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