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喜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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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672号案件名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喜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喜彬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672号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友谊北大街19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雷,该单位员工。被告:张喜彬,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喜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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