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王洪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0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026号案件名称
梁玉、王洪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梁玉;王洪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梁玉,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洪君,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玉与被执行王洪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62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新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恢135号 下一篇 罗德全、吴之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04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