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恢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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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135号案件名称
赵新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新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恢13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赵新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赵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借款本金68878.97元及利息(包括2020年9月15日之前的欠息550.04元,以及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赵新明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已受偿2851.83元(含案件受理费770元)。因被执行人赵新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赵新明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赵新明偿还借款本金68878.97元及利息3121.03元,共计72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受理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新明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自动履行了案件款72000元(含借款本金68878.97元、利息3121.0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恢1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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