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春阳加油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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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558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春阳加油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春阳加油站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04执1558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春阳加油站:关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春阳加油站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的(2019)吉0104行审15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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