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萍、胡振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2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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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2874号案件名称
胡萍、胡振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萍;胡振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2874号申请执行人:胡萍,女,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胡振奇,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胡萍与被执行人胡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621民特5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萍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34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07月22日通过安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有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网络资金、证券、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网上发布。五、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21民特51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含网络),对于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存款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需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审判长 徐文凌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李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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