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忠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督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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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督269号案件名称
王建忠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建忠案件缘由
撤销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督269号申请人:王建忠,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熊雄,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健,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平远明珠商住楼1单元5层3、4号,现住织金县万都时代广场A4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14803X。法定代表人,吴逢勤,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申请人王建忠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王建忠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撤回本次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建忠撤回支付令申请,终结申请人王建忠与被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91.9元,由申请人王建忠负担。审判员 何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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