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鑫与汪全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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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53号案件名称
佟鑫与汪全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佟鑫;汪全希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53号原告:佟鑫,女,1990年3月3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汪全希,男,1958年4月28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佟鑫与被告汪全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全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佟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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