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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伟峰与郭成刚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5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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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5096号
  • 案件名称

    蒋伟峰与郭成刚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蒋伟峰;郭成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5096号申请执行人:蒋伟峰,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郭成刚,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蒋伟峰依据本院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29089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伟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沪0113执5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审 判 员 朱奇松法官助理 张 捷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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