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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杰、金仁淑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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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保1164号
  • 案件名称

    郭宏杰、金仁淑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郭宏杰;金仁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保1164号申请保全人:郭宏杰,女,1970年6月2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金仁淑,女,1966年10月2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保全人郭宏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金仁淑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磐石市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郭宏杰与被保全人金仁淑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光辉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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