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宽甸百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21民初2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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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民初2772号案件名称
横峰县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宽甸百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横峰县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宽甸百达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21民初2772号原告:横峰县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街208号电商众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MA398GMC6X。法定代表人:钟俊龙,系公司经理。被告:宽甸百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开路茂源新村7号楼4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24MA10CPGUXR。法定代表人:齐晓飞,系公司经理。原告横峰县润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宽甸百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横峰县润泽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横峰县润泽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姜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海鹏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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