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燕勤、杨利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44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4479号案件名称
彭燕勤、杨利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彭燕勤;杨利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4479号原告:彭燕勤,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杨利前,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彭燕勤与被告杨利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彭燕勤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彭燕勤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燕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宁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