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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燕勤、杨利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4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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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4479号
  • 案件名称

    彭燕勤、杨利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彭燕勤;杨利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4479号原告:彭燕勤,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杨利前,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彭燕勤与被告杨利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彭燕勤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彭燕勤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燕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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