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李成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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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8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李成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李成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23号负责人:张龙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成林,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康市汉滨区。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与李成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李成林清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代其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保险费、律师费、违约金共计90000元;履行方式: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偿还5000元;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偿还5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在2022年3月30日之前偿还15000元;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偿还15000元;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偿还15000元;剩余款项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用3105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承担。该调解生效后,李成林逾期未履行,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调解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经本院各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居无定所、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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