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保莉、张建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2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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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2751号案件名称
闫保莉、张建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闫保莉;张建利;陈建红;高惠平;刘江龙;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2751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4019757。负责人:李维佳,任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卢洋,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江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闫保莉,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陈建红,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5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张建利,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9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高惠平,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3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江龙、闫保莉、陈建红、张建利、高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江龙、闫保莉、陈建红、张建利、高惠平名下银行账户52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江龙、闫保莉、陈建红、张建利、高惠平名下银行账户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岳 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康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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