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宇、胡泽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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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589号案件名称
王福宇、胡泽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福宇;胡泽贵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宇,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胡泽贵,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2900号民事调解书和王福宇的申请,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胡泽贵与王福宇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0)黔2323民初29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泽贵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人王福宇工程款197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胡泽贵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查询结果显示,胡泽贵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可供执行,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名下有产权证号,位于住房一套,面积128.99平方米,已查封;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显示,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贵E×××××江淮牌货车一辆,已查封;车牌号贵E×××××奥迪牌小客车一辆,已查封。本院向胡泽贵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新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和下落查找,未发现胡泽贵的财产和下落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王福宇,王福宇认可本院的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本院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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