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俊峰、白银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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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86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俊峰、白银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任俊峰;白银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8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银行。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俊峰与被申请人白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38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白银行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俊峰所有的晋MSG50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俊峰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白银行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俊峰所有的晋MSG50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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