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任俊峰、白银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8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任俊峰、白银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任俊峰;白银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8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银行。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俊峰与被申请人白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38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白银行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俊峰所有的晋MSG50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俊峰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白银行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任俊峰所有的晋MSG50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霄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