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承飞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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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213号案件名称
承德承飞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承德承飞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213号原告(反诉被告)承德承飞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电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320021775K。法定代表人王惠波,职务经理。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A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4416246287。法定代表人杨顺德,职务总经理。原告(反诉被告)承德承飞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承飞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撤回对反诉被告承德承飞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承德承飞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承德承飞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减半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590.00元,由原告承德承飞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反诉原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樊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荣利书 记 员 赵子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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