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6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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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6480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高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6480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89096159A。法定代表人:周晓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双。被告:高宇,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安 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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