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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袁远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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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5470号
  • 案件名称

    王平、袁远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平;袁远林;赵嘉亮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5470号原告:王平,男,汉族,1953年11月2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袁远林,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赵嘉亮,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袁远林诉被告赵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袁远林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袁远林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袁远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原告王平、袁远林负担。审 判 员  王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鲜诗佳书 记 员  杨 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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