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泰岳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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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1098号案件名称
东辽县泰岳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东辽县泰岳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健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098号原告:东辽县泰岳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东辽县白泉镇晨风华府A区13号楼。 委托代理人:石晶,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健,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白城市人,住所白城市洮北区。 第三人: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小颖,该公司经理。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1号楼302室。 原告东辽县泰岳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第三人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东辽县泰岳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健、第三人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辽县泰岳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健、第三人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辽县泰岳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健、第三人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原告东辽县泰岳商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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