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冬芳、周怀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4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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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474号之二案件名称
姜冬芳、周怀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姜冬芳;周怀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4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姜冬芳,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周怀东,男,1961年0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冬芳与被执行人周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王梦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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