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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楚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翼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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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529号
  • 案件名称

    长沙楚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翼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长沙楚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翼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529号原告:长沙楚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栋1601房。法定代表人:刘文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佳,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白翼,男,1996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长沙楚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楚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新)》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 静书 记 员 游 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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