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悦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113财保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财保59号案件名称
沈阳悦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悦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财保59号申请人:沈阳悦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刘冬温,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梁尔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沈阳悦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80,698.0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80,698.0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邸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书 记 员 高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威海市贵族钓具有限公司、韩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145号之二 下一篇 朱江、曹培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