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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悦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113财保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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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财保59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悦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悦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财保59号申请人:沈阳悦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刘冬温,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梁尔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沈阳悦朗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80,698.0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80,698.0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邸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书 记 员  高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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