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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贵族钓具有限公司、韩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1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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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14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威海市贵族钓具有限公司、韩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威海市贵族钓具有限公司;韩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1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贵族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韩非,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贵族钓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渔具款*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还款义务;二、于2021年6月1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社保、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分别于2021年6月2日、6月3日、9月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仅查得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故本院不予冻结。查得被执行人一宗保单,划拨现金价值得款*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一套,经线下核实,该不动产已于2018年7月26日过户给案外人,故无法执行。此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综上,本案执行到位金额*元,扣除执行费*元,剩余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琳审判员 杨 继 法审判员 王(晨)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江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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