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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高与蛟河市松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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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112号
  • 案件名称

    秦志高与蛟河市松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秦志高;蛟河市松江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志高,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松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焦炳琪,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伯晋,男,综合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峰,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志高、蛟河市松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秦志高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蛟河市松江镇人民政府同意秦志高撤回起诉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志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秦志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54元(已减半收取),由秦志高负担;秦志高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1,065.50元由其自行负担;蛟河市松江镇人民政府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760.5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亚妮审判员    张蕾审判员    王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元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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