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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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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482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丹丹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82号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40号筑石居易格林印象49号楼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张要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骏,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孙丹丹,女,1987年0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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